【影片】拿惡撞沒「辦法」? 3命「競速致死」 刑最輕僅7年

謝亞軒飆速撞死三人,原本檢警以最重判處死刑的殺人罪送辦,但法官卻是認定他只有故意飆車,沒有殺人故意,而以「妨害公眾往來致死罪」將他羈押,這罪名最輕只判七年,其實再比較過去很多競速害死人的判例,幾乎沒有以殺人罪來定罪判刑,律師也指出要以殺人罪判刑,得舉證有殺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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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東森新聞)


自稱松山軒哥,謝亞軒跟友人競速撞死3人,雖然檢警以殺人罪送辦,但最後法官卻是以妨害公眾往來致死罪收押。
 
律師劉韋廷:「檢警認為在這時間內,你做這樣的競速行為,有導致人家受傷或死亡的結果,機率是很高的,法官的立場上面,因為多半這種競速的結果,不一定會有死亡結果產生」。
 
再比較過去,同樣是競速釀成嚴重死傷,富少游瀚甯開超跑,在自強隧道飆速肇事,造成女友跟工人喪命,共2死3傷,最後只以過失致死罪送辦。
 
還有高雄整形名醫倪宗亨,酒後跟友人開名車在市區狂飆,撞傷無辜女駕駛,同樣依妨害公眾往來罪判刑,處4年6個月。
 
桃園也曾有砂石車司機酒駕跟同事競速,撞死無辜老夫妻,也依妨害公眾往來致死罪判刑,處12年刑期。這些案例共通點,都不是殺人罪送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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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劉韋廷:「法官想法上會覺得這些在競速的人並沒有想要殺人,這樣子的故意,他們只是想要去做競速,而有損害交通,妨害交通的安全」。
 
比較法條,殺人罪處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死刑;妨害公眾往來致死罪,則是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但如果是像富少在隧道開超跑飆速,以過失致死送辦,如果真以這罪名判刑,只能輕判兩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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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劉韋廷:「被告這邊,就是富商這邊,他可能舉出比較多的證明,證明說實際上,在這隧道裡面的安全設施,並沒有做得很好」。
 
簡單來說,飆車釀死,無法舉證駕駛有殺人意圖,法院認定就算3死,也只符合妨害公眾往來致死罪裡的競速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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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被害家屬期待的殺人罪,舉證加以定罪,恐怕不容易,判刑結果,總跟民眾心想不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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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南京東路11日發生一起嚴重車禍,肇事的21歲謝亞軒當晚無照駕駛一輛黑色轎車,與友人在街頭競速,失控撞進民宅騎樓,導致3名路人當場無生命跡象。事故發生10分鐘前,謝亞軒和友人到修車廠把車牽走,車廠老闆還特別叮嚀兩人「車子有問題,要小心點」,不過兩人卻不以為意,隨即把車開走,不料才不到10分鐘,就奪走3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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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車廠老闆陳萬和。(圖/東森新聞)


修車廠老闆陳萬和透露,謝亞軒送來修理的車,當時左後輪爆胎嚴重磨損,到底怎麼開的也不得而知,只記得在9號晚間9點時,謝亞軒的友人打來修車廠,表示他租的車在承德路上,左後輪爆胎,需要以拖車拖回修理。修車廠老闆檢查後發現,謝亞軒租來的車有問題:「他的引擎轉速,冷車的時候非常高,再來一個煞車系統,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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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車廠10號國慶日休息,11號晚間5點38分左右,領車的當下修車廠老闆還提醒謝亞軒和同行友人,「這車不要開太快」,沒想到兩人沒有當成一回事,謝亞軒直接上了駕駛座把車開走競速,釀成悲劇。

修車廠老闆得知車子出事後,十分很緊張,「我兒子打電話給我說,那部車子有出狀況,心裡真的很難過」,不過駕駛第一時間,卻將責任推給方向盤有問題,修車廠老闆反駁,「我試的時候,完全沒有問題」。

這回肇事者,根本沒考駕照,還找人替他租車,根本把馬路當成自己的遊樂場,不把別人的命,當成一回事。

競速 沒辦法 輕判 殺人罪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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