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地院(圖/Google Map)
台北一名杜姓人夫2015年向舊情人張姓女子告白,「18年間,每當經過妳老家時,總會在附近停留約半小時,想看看是否能遇到」,張女因此深受感動,兩人重燃愛火後發生性關係。事後曖昧訊息被杜妻發現後,氣得提告求償100萬,台北地院近日判張女要賠5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杜男妻子在2015年間,發現丈夫手機裡有張女傳來的曖昧訊息,結果一問之下,杜男坦承在該年1月至2月間,和張女有婚外情,並且在新北市新店、淡水、三重、新莊、烏來、九份等地摩鐵及民宿,發生將近10次性行為;另外還在新店環河快速道路下,於汽車內發生性行為。杜妻因此氣得提告張女侵害其配偶權,要求賠償100萬元。
對此張女表示,因為多年前曾和杜男短暫交往過,2015年1月杜男與她重逢,並主動傾訴,二人分手後的18年來,每當經過張女的老家,都會在附近停留約半小時,想看看是否能夠相遇。張女表示當時被勾起18年前的感情,所以當杜男問她「想不想要去賓館?」她則不禁同意前往汽車旅館。不過兩人只短暫交往1個多月,且交往期間見面約10次,並非每次都有性行為,之後就再也沒有曖昧的聯絡。
張女辯稱,在杜妻提起妨害家庭刑事告訴前,兩人的感情早已結束,且杜妻提起民刑事告訴後,對杜男原諒撤告,也沒有離婚,因此她主張自己的行為並未破壞杜妻婚姻。另外,張女認為她與杜男發生婚外情,應該屬於「共同侵權行為」,而杜妻既然未曾對杜男提告,如今已經超過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所以她的連帶賠償責任也應免除。
法院考量,由於杜男證詞證據不足,從通訊軟體對話來看,也只能認定兩人2015年1月發生過1次性關係,所以最後判張女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民事部分判張女賠償金額為10萬元,但杜妻因未提告杜男,且確實超過時效,所以免除杜男應平均負擔的5萬元後,判張女賠5萬元。可上訴。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