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圖/翻攝自Pixabay)
遇到恐怖情人?台北一名
OL控訴遭
前男友偷拍性愛影片,在分手後以此要脅與她發生關係,她原想忍氣吞聲被迫配合,沒想到前男友仍然不願放過她,又出現在她家門口前,以肉身擋住門口,威脅「不相X就不讓妳上班」,OL迫於淫威只能乖乖就範,事後不願隱忍提告,但案情卻出現大逆轉。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OL控訴2015年3月與吳姓前男友交往,半年後分手,後來8月她便交了新男友,但吳男竟因此拿刀到她家堵人,威脅要將裸照傳給她的親友,OL嚇得哭求他不要,沒想到吳男竟抓住她的弱點,威脅要與她發生性行為,才願意放她一馬,OL無奈只好配合。
原以為從此可以相安無事,沒想到吳男食髓知味,事隔短短4天,吳男便堵在OL家門前,恐嚇「如果不相X,就不讓妳出門」,最後又遭吳男硬上,OL憤而提告。面對OL的指控,吳男到案後全盤否認,強調2人到8月仍然是情侶,也沒有持刀脅迫發生關係,或是偷拍性愛影片,拍攝時女方都知情。
檢方勘驗2人251張性愛影像後,由於女方都有面向鏡頭,且男方還從後方環抱,看不出女方是被偷拍。而女方控遭
性侵部分,經查閱2人LINE通話紀錄,OL曾傳訊息問吳男為何沒有安全感,並傳送一個擁抱的貼圖,並頻頻要求吳男幫幫跑腿、做雜事,在指控性侵當天,更霸氣留言「脫衣服、快一點、老娘要去上班」。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圖/翻攝自Pixabay)

檢方依上述證據,判定吳男罪嫌不足,將他不起訴處分。而吳男事後不甘遭OL提告,反控OL誣告,但檢方認為OL 指控皆為主觀感受,不全是捏造,不能因此就推論OL有虛構、誣陷他人的犯意,因此也將OL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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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男子指控前女友多次在宿舍、車上等地性侵他,將她告上法院,不過法院調查發現,男子是因為曾被女方提告恐嚇並遭緩起訴,才因此挾怨以報,最後法院對女子不起訴處分,而女子則怒告男子誣告。
▼(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
根據《聯合報》報導,一名年近40歲謝姓男子對近60歲的高姓前女友提告,指控對方在廁所、車上及宿舍三度對他強行脫褲性侵,不過士林地院調查發現,在謝男宣稱被性侵之後,他還是和高女約會,受傷後也接受對方的照顧,與一般被性侵的反應不同。
除此之外,高女2012年和謝男交往時曾借車給他,想不到謝男還跟她要油錢和維修費,甚至恐嚇若再不給錢,會先「處理」她的狗,再來「處理」她,高女因此驚嚇地報警提告,謝男則被依恐嚇罪緩起訴。
而在緩起訴期1年期滿後,謝男便對高女提告性侵,法院認為他根本是不滿高女才挾怨報復,便對高女不起訴處分。事後高女相當不滿,又對謝男提告誣告,謝男辯稱,遭到性侵後因為腿受了傷,需要高女照顧,才會對她容忍,還說有向同事訴苦,吐露遭性侵的事。
不過同事打臉表示,從沒聽過謝男說過此事,且高女也曾打電話質問謝男為什麼要對她提告性侵,謝男則回答「我有孩子氣,但妳不可以跟我一樣有孩子氣」,再加上他事發一年才提告,檢方因此認為謝男是惡意想讓高女接受刑事處分,便以誣告罪將他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