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嫌詐領助理費1455萬,一審獲判緩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今(27)日上午二審宣判,雖維持一審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的刑度,讓黃紹庭免於入監,但緩刑附帶條件加重,支付公庫金額從1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並須額外接受7堂法治教育課程。
檢調查出,黃紹庭自2014年底起,在擔任三屆高雄市議員期間,利用人頭助理、低薪高報等手法詐領公款,甚至將長居美國的妻子列為人頭助理,按月匯款至其帳戶,多年來詐領金額高達1455萬餘元。
前年9月26日檢調發動搜索時,黃紹庭早一步搭機飛往廈門,隨即失聯,直至4天後才返台並遭聲押獲准。不過在偵查與審理期間,黃紹庭坦承所有犯行,並與妻子主動繳回全數犯罪所得1455萬元,懇求法院從輕量刑。
一審高雄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黃紹庭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並須支付公庫150萬元及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今二審宣判,刑度維持不變,但支付公庫金額提高至200萬元,並新增7場法治教育課程。此外,原本案中唯一拒絕認罪、一審遭判刑3年的葉姓助理,因二審改口認罪,合議庭改判其徒刑2年、緩刑5年,需繳交公庫25萬元及上7堂法治教育課,全案被告均獲緩刑。本案仍可上訴。
儘管黃紹庭在一、二審均獲緩刑免去牢獄之災,但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議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即便獲緩刑仍須解除職權;加上判決包含褫奪公權,若全案在今年定讞,黃紹庭將無法投入下屆市議員選舉爭取連任,斷送政治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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