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二審法院去年12月推翻一審判決,改判高虹安貪污部分無罪,僅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檢方今(5日)依本案確有詐領犯意,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違反判決為由,提出上訴。
檢方指控,高虹安2020年2月27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涉嫌浮報立委助理公費補助薪資及加班費,金額合計62萬餘元,扣除實際用於公務支出、私聘助理及獎金後,認定不法所得約46萬餘元。檢方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於2023年8月起訴高虹安等5人。
一審法院認定高虹安詐得金額約11萬餘元,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褫奪公權4年。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後,由高等法院審理。
台灣高等法院去年12月16日作出二審判決,針對貪污部分改判高虹安無罪,另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判決結果出爐後,高虹安在內政部准予復職後,於18日完成復職,回到新竹市府工作。
高檢署去年12月18日收到高等法院判決書後,依法於上訴期間20日、本案截止日1月7日前,提出上訴。檢方主張本案確有詐領犯意,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