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涉業務侵占罪 高院判刑3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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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涉嫌掏空阿波羅公司案,高院31日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6月,另依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圖/翻攝自蔡正元臉書)
蔡正元涉嫌掏空阿波羅公司案,高院31日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6月,另依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圖/翻攝自蔡正元臉書)

蔡正元涉嫌掏空阿波羅公司案,高院31日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6月,另依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蔡正元涉業務侵占罪部分不得上訴而確定,商會法部分仍可上訴。

前中影董事長蔡正元被控藉由處理中影公司股權案,掏空阿波羅公司新台幣2.8億餘元,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台北地檢署依業務侵占等罪起訴蔡正元、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

台北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罪判處蔡正元有期徒刑3年6月,另依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未扣案犯罪所得2億8032萬7983元,宣告沒收。洪菱霙、洪信行則獲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蔡正元當時以國民黨立委身分仲介中影公司股權交易案,並利用身為阿波羅公司實際負責人職務之便,利益輸送予自己而掏空公司資產,嚴重侵害阿波羅公司利益,更使原委任阿波羅公司的其餘三方協議當事人無從取得應有權益。

高院31日撤銷原判決關於蔡正元業務侵占、沒收部分,仍依業務侵占罪判處蔡正元有期徒刑3年6月;未扣案蔡正元犯罪所得2億3919萬7983元沒收;洪菱霙因蔡正元違法行為而取得的未扣案犯罪所得4113萬元沒收。其餘上訴駁回。

高院表示,蔡正元涉業務侵占、背信部分,均不得上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得上訴。洪菱霙、洪信行被訴業務侵占、背信部分,均不得上訴。

•以上言論由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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