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指出,自114年12月1日起CCC8806.21.00.00-5「其他無人機,僅供遙控飛行,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0公克」等14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617」,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國貿署表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為有效進行遙控無人機源頭管理,於114年5月2日請本部貿易署協助增列輸入規定,要求進口無人機需先取得該局同意文件;進口軍用遙控無人機,則需取得國防部同意文件,另為與「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之檢驗及登錄施行日期同步,訂於114年12月1日生效。
國貿署指出,增列輸入規定內容如下「進口遙控無人機,需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同意文件,特定重量及數量以下免附;軍用遙控無人機,憑國防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