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卻有名男子小林(化名)的中國籍妻子想要以「團聚」名義入境台灣,卻遭到拒絕。小林認為是陸委會限縮妻子來台,以公權力故意侵害孩子的人格權、妻子的探視權,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要求陸委會賠償30萬元,台北地院判決小林敗訴。
根據《聯合報》報導,小林10多年前與中國籍妻子結婚,生下1子。小林在孩子出生2個月即辦理認領,生母每年都會來台探視,但2019年至今再也沒有來過台灣,小林與孩子聲請酌定生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方式,由法院裁定會面時間、方式、遵守事項,因為生母是中配,因此法院也載明相關出入境事項應該遵守法規辦理。
依據判決書內容,小林認為陸委會恣意限縮中國籍配偶團聚入境、侵害小孩的權利,因此依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30萬元、並且要求陸委會依法行政,按照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意旨,還要公開承認「枉法怠於執行職務」。
小林雖然主張孩子與生母的會面交往因為陸委會恣意限縮權益導致被侵害,權利、法律式的利益情節重大,但是,依法能夠主張權益被侵害要求賠償的,是小林主張人格權等權利受侵害的孩子、還有因為陸委會限縮入境而不能探視孩子的生母。
小林的身分在法律上顯然無法得到勝訴判決,他的訴訟在法律上顯得沒有理由且無法補正,故法院駁回他的國賠訴訟、二審法官維持一審見解依然畔小林敗訴,且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