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近日涉及京華城案,1日晚間8時召開羈押庭,最終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而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則因涉嫌勾串而被羈押禁見。對此,北院指出,尚未達「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因此無保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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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指出,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
本案爭點在於,民國110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稱系爭20%之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1.台北市政府以民國1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畫所外加20%之容積獎勵、2.民國1111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柯文哲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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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按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
針對20%之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北院指出,本案關鍵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柯文哲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柯文哲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
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柯文哲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柯文哲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柯文哲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綜上諸情,應認聲請人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