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罷免可公開宣傳 同意票達1/4以上即可

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選罷法修正案》,降低罷免門檻,並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將來提出罷免案的門檻從原選區選舉人2%改為1%,連署門檻從原選區13%降低為10%,罷免案要通過則需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人數總數4分之1以上,即為通過。

過去選罷法規範,通過門檻為「雙二一制」,即投票率超過總選舉人數二分之一、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二分之一,遭質疑反而有利被罷免者發動選民採「消極不投票」方式,促使投票率不足,讓罷免失敗。去年割闌尾團隊發動的罷免前立委蔡正元行動,突破兩階段提議及連署門檻,順利成案,但最後除了受到不得宣傳之限制以外,也因投票人數不足,未能通過罷免案。

除了罷免可以宣傳外,未來罷免案被提議人與被罷免人可比照候選人在電視節目或大眾媒體上宣傳,也要安排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並在選區設置支持與反對罷免的辦事處。另外,現行條文規定,罷免案成立後須在30日內舉行罷免投票,並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選罷法》修正後讓罷免案與其他選舉投票同時舉行,若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則在罷免案成立60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這次修法是由之前割闌尾活動而來。


針對罷免門檻下降,割闌尾計畫發言人林祖儀今說,罷免權的推動,尚有許多空間。在罷免投票門檻上,割闌尾計畫認為罷免第二階段的連署,已經證明罷免案的代表性,而罷免第三階段的罷免投票,應該採取簡單多數決,讓正反意見交鋒、由民意來決定被罷免的代議士之去留,不應該讓代議士能夠躲在任何門檻的保護傘之下。今天罷免法規的修法是重大進程,但也是台灣罷免制度與罷免權推動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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