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北檢起訴貪汙! 高虹安千字文反擊:先射箭後畫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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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被爆料在擔任立委時,涉嫌利用男友詐領助理費,今(14日)被起訴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新竹縣政府民政處人員透露若是一審被判刑,就會終止市長任期。對此,高虹安也做出聲明。

臺北地檢署偵辦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2022年12月檢調傳喚高虹安,訊後高虹安被以60萬元交保,經過8個月偵辦,檢察官今(14日)發布偵結新聞稿,依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高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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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早高虹安也在臉書直播回應檢察官在偵結報告中提到的爭議事項,最後她也直言「如果貪污可以這樣判的話,我覺得真的是史無前例第一件了。」並表示自己期盼接下來法院可以回歸司法,在法庭上會提供證據與法官好好說明。對於檢察官的起訴給予譴責,認為太過於草率,盼望不要政治判案,更坦言自己身為新竹市長,最重要的就是把新竹市政顧好,因此會努力面對接下來的法院攻防。

而檢察官認為高虹安詐取助理費在犯後態度不佳,還推卸給助理,請求法院量刑,並褫奪公權。根據《中央社》報導指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若是高虹安在一審被判刑,就會停止她的任期,由副市長代理。

高虹安聲明稿

臺北地方檢察署認定高虹安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並作出起訴,本人感到萬分遺憾與不解,並認為本案徹頭徹尾就是一個典型的政治偵辦與起訴 ; 承辦檢察官不應罔顧當事人提出之諸多有利證據及最高法院穩定見解,以「先射箭後畫靶」的方式強行起訴,令人質疑這又是一樁政治介入司法的惡性案例。

本案從檢警偵辦之初,相關偵查過程的資訊即不斷外洩,就連在偵訊中所選擇的便當種類,都會遭洩漏給媒體或是特定人士大做文章,試圖操作輿論風向、形塑高虹安的罪犯形象,完全違背偵查不公開,相關偵查人員的立場昭然若揭。

回顧四月份應訊時,短暫開庭時間中,承辦檢察官盧慧珊曾於庭中說本案有多處需要訊問、說明跟釐清之處,後續五月時,本人也請律師再次發函表達願意再次出庭說明案情,卻不見承辦檢察官再次要求說明跟詢問案情,被檢察官說「犯後態度不佳」的被告,會主動請求承辦檢察官訂庭期和傳訊嗎?檢察官今日所做出起訴究竟是依據何種事實和心證,訊問過程中也未曾說明和給予本人答辯權利,本人所提出之重要且有利證據,起訴新聞稿中也隻字未提,在在顯示本案起訴早有定見。
 
有關檢控高虹安與助理共同詐領加班費、薪資等情事,完全是錯誤且曲解事實。本案中所牽涉之辦公室助理皆有實際工作、加班與勞動行為,何來詐術運用?檢察官於訊問過程和今日的新聞稿中亦表達,助理皆有工作及加班之事實,又怎能罔顧事實,羅織冠上詐領之罪名?

觀諸立法院各委員辦公室之助理工作繁重,以致人事聘用費用報滿已成常態,助理費之預算執行率長年高達 97 %,且多數助理實際工作時數,甚至遠超過其加班時數上限,亦屢見不鮮,相關指控對於實際付出勞動者而言並不公平。
 
此外,針對國會辦公室零用金制度,在此鄭重澄清絕非本人原創或設計,乃依據黃姓行政主任過去任職之李俊俋立法委員辦公室經驗,由其主動建議而來,其認為辦公室零用金制度運作合乎規範,並無不法,甚至向立法院人事處和其監察院任職丈夫再三確認。本人於任職立法委員期間,絕無強制要求助理繳交任何數額捐款,更無保管與支配零用金款項。

檢視該份檢察官視為犯罪依據的爆料電子檔案資料,不但容易竄改且錯誤百出,亦未包含我本人的任何簽名認定,就算採照此檔案而言,相關花費也都支應於辦公室公務開銷,並非支用於高虹安私人。而本人實際用於辦公室公務之支出費用,光是可列舉之部分,就已超出檢察官所指控貪污詐得之 46 萬元甚多,偵查過程皆已提供相關資訊與證物供承辦檢察官參考,然這部分描述卻完全未見於地檢署新聞稿中,顯見承辦檢察官盧慧珊刻意迴避被告有利事證。本人絕非如檢察官所指控之絲毫未支出辦公事務費用。

地檢署僅憑部分登載的代墊(已還款)之高虹安有關款項,就認定所有花費為個人開銷,不免令人質疑檢察官所作出認定,是否只是為了將人羅織入罪。在此強調,本人任職於立法委員期間,有任何私人開銷由助理代墊的,都會請助理來請款,本人從未拖欠不還,此部分已提出Line對話以茲證明。此外,本人歸墊時甚至回覆「不用找零給我了」、「您們有幫我買東西墊錢的話,記得登記喔」、「可以誰幫忙轉帳嗎?我再給錢」等,顯見本人並未將辦公室零用金作為私用,否則為何需要歸墊?

新竹市政府於 2022 年起,陸續收到監察院與審計部新竹市審計室來函共計 14 次以上,要求市府調查相關人員之缺失,並進行責任檢討。市府參照監察院、審計部提供資料,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政風單位經過半年以上審慎調查,並經市府考績會認定在案,於 2023 年 7 月 28 日將新竹市立棒球場案移送監察院懲戒,其中缺失人員包含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等人。雖本人考量本案政治影響過高,並未於第一時間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以防單純之行政調查案件變成政治角力,豈知短短兩週即遭檢方起訴,實不難聯想時間點之敏感性。

最近熱門影集中提到,「檢察官對被告有利與不利之情形一併加以注意」,更提到「無罪推定」原則,然本案中承辦檢察官盧慧珊對客觀上有利於高虹安與助理的簡訊,或其他高虹安對公務支付費用之舉證,或高虹安對於助理代墊款項之歸墊甚至不找零多給助理等事實,都完全略而不談,可見偵查之初承辦檢察官盧慧珊即早以「有罪推定」之心證辦案,不管不顧被告有利證據而後逕行起訴。

相關細節將於收到正式起訴書後,針對起訴書所載錯誤事實對外說明。期待司法還原真相,我們會繼續提出更多證據,捍衛自己和助理的權益。

(封面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直播)

高虹安 詐領 助理費 起訴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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