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艦隊補給兵涉貪277萬公款 重判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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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一五一艦隊吳姓補給兵因在外欠債,竟在1年半內利用會計出納職務機會,假造提款單提領國庫現金,侵占金額共達277萬。橋頭地院依貪污等罪重判他13年半,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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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海軍一五一艦隊登陸艇隊擔任志願役補給兵的吳男,在民國104年底起負責隊上現金及各款項收入、支出及帳冊登載等會計及出納之財務行政業務,但他因在外欠債,竟心生歹念侵占公款。

依據海軍會計作業程序規定,登陸艇隊若需提領現金充作該隊櫃存現金使用,應先製作提現報告單,將單子呈報給單位主管親自審認用印核可後,才能在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填上提領金額,再到國庫帳戶銀行臨櫃提領現金。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男利用掌管登陸艇隊財務機會,竟在105年4月15日至106年9月14日期間,先後自行填寫不實的提現報告單,並前往國庫銀行機關專戶提領公款,總計在1年半內侵占公款達277萬元。

吳男為掩飾犯行,更偽造現金收支登記簿、支票存根聯等,並在106年以配合上級查核伙食帳戶為由,借閱會計憑證後隱匿,導致主計科事後無法查核登陸艇隊財務收支狀況。直到吳男退伍後,接手的補給官發現帳務有異,經海軍司令部派員徹查,全案才曝光。

合議庭審理時痛批,吳男身為公務人員,竟因自身娛樂花費過鉅欠債即起貪念侵占公有財物,影響國家公務機關廉能形象,且吳男為掩蓋犯行,還隱匿隊上會計憑證,增加海軍稽查帳戶困難。

法官審酌吳男大學肄業、且從事鋼鐵業相關工作月薪近4萬元,本身又患有僵直性脊椎炎,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侵占公有財物、偽造文書等罪判他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全案可上訴。

(封面示意圖/海巡署提供、與本事件無關)

海軍 艦隊 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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