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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釋憲!大法官宣告:全部合憲

2020/08/28 17:31 字級:
讀稿
黨產條例釋憲!大法官宣告:全部合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3條解釋,黨產條例規範政黨財產移轉等事項,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的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條例也未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平等、比例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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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成立後,陸續認定中投、欣裕台、婦聯會等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國民黨等不服,分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北高行3合議庭7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6月30日進行言詞辯論,邀集聲請人、相關機關、關係人、鑑定人等到庭陳述意見,但聲請的法官們為避嫌而缺席辯論庭,大法官於7月29日宣布今天下午4時在憲法法庭宣告解釋。

 

解釋文指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的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的解散,也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的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大法官認為,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並未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解釋文表示,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並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大法官認為並未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另外,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有關附隨組織的規定,大法官認為並未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同款後段規定也不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封面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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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黨產 釋憲 大法官 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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