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被控涉違法兼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管中閔身為政務人員,卻持續、匿名撰寫評論,並損及相關部會首長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今天判決申誡確定。
公懲會下午由書記官長林玉苹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理由,被問到申誡處分是否影響管中閔校長職務時表示,此非公懲會權責,一般來說,申誡可能會影響公務員考績。
全案起於監察院1月間彈劾管中閔,理由是管中閔在民國101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期間,擔任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涉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兼職報酬,移請公懲會審理。
公懲會認定,管中閔擔任政務人員前,即受壹週刊邀請匿名撰稿,103年1月15日擔任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後仍持續投稿,總計從103年1月23日至104年1月22日,投稿壹週刊27期,每期稿費2萬5000元,總計67萬5000元。
▼公懲會認為,只要業務行為時與本職的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即屬非法兼職,國家得以究責。(圖/中央社)
公懲會認為,公務員行為合乎「業務」的態樣,不論是狹義的業務(如取得各類證照執行業務),或廣義的「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只要業務行為時與本職的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即屬非法兼職,國家得以究責。
公懲會新聞稿指出,公務員應邀長期持續以匿名方式投稿,且與本職的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此種新型態兼任業務應為公務員借鏡,但若只是非經常及持續性,而偶一為之,則不構成違法兼職。
新聞稿提到,管中閔持續匿名投稿屬廣義業務行為,且當時管中閔身為閣員,對國家政策縱有不同意見,也應在委員會協調討論,謀求國家健全發展,卻匿名投稿批評國家政策,並對行政院加以針砭,與本職性質有妨礙,也損及相關部會首長、中央銀行總裁及閣揆形象,違反行政倫理,有礙職務尊嚴。
公懲會舉例,管中閔評論央行政策時,曾表示「我們的央行太過消極,不論經濟風雲如何變色,央行一貫文風不動」,另在談論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時,批評「法務部其實另有巧門,從今而後,鬼才會相信政府說的:政治不會干預司法。」
公懲會認為,管中閔的違失行為觸犯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的規定,並屬於公務員懲戒法「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的違法行為。
公懲會審酌,管中閔身為政務人員,卻經常、持續、匿名為壹週刊撰寫文章,足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政務、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已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審酌管中閔行為動機等情狀及類似案件處分前例,判決申誡。
此外,針對管中閔被指在101年2月6日至103年1月14日間違法兼職,公懲會認為追懲時效已過,此部分不併付懲戒,全案確定。
(封面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