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封存引發履約爭議,美商奇異(GE)為此聲請兩起仲裁;台電30日宣布,就第二起仲裁已與奇異達成和解,須支付新台幣7.11億元,若加上第一案判賠48.74億元,台電總計賠給奇異55.85億元,全案也畫下句點。
102年4月24日,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宣布核四1、2號機封存,並於104年7月完成封存作業程序,這個台電內部稱為「龍門計畫工程」的核能四廠興建案,在耗資2800多億元,歷經30多年反覆停工復工後,終於走入歷史。
但因台電與奇異(GE)簽訂有「核反應器系統暨附屬系統、設備及服務(NSSS)」契約,核四封存後,台電隨即停支付1.29億美元契約款項,奇異認定台電違約,於是在104年9月向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聲請仲裁。
核四封存15個月後,奇異再以契約約定為由,提起第2起仲裁,要求台電針對尚未驗收的設備款項、契約終止費、核四停工應得利潤等,賠償6600萬美元。
第一起仲裁結果在今年3月出爐,台電敗訴,須付給奇異1.58億美元(約合新台幣48.74億元),台電認賠未再爭執,迅速付款給奇異。
第2起仲裁案,台電評估贏面不大,為避免日後支付高額利息,選擇與奇異庭外和解,經過5度協商後,雙方以2250萬美元、約原求償金額的1/3達成和解(約合新台幣7.11億元),協商結果已於5月29日報請台電董事會通過。
台電因核四封存停工,前後共賠償奇異1.805億美元(相當於新台幣55.85億元),外界形容是「好貴的分手費」,不過台電強調,付給奇異賠償金已經提前從寬編列,對台電108年度損益不會有重大影響,也不會影響電價。
(封面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