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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工直接民權 立院籲公投日列應放假日

中央社 2018/11/11 11:19 中央社 字級:
讀稿
保障勞工直接民權 立院籲公投日列應放假日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指出,今年選舉出現60萬名具公投權但不具選舉權的民眾,但現行法律卻未明定公投日為政府指定應放假日,恐影響勞工公投意願,建議修法將公投日列為應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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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院法制局11月提出的「未具選舉權之公民投票權人,於投票日的勞動休假日權益研析 」報告,2018年地方選舉即將在24日舉行,10案全國性公投將於同日舉行投票。由於公投年齡降至18歲,但法律規定,年滿20歲才有選舉權,造成今年選舉出現具公投權但不具選舉權的民眾多達60萬人,這批首投族在投票當日的放假適法問題,引起各界廣泛討論。

 

報告指出,為彰顯及強化勞工行使直接民權,建議勞基法中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與公投投票日,明定為應放假日。公投法修正後,門檻大幅下降,在可預知的未來,公投案不可避免有大幅增加情形。公投是國民行使直接民權的重要方式,任何可能影響公民投票的因素,均應予以排除。

 

報告指出,現行勞基法對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與公投投票日放假的依據,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準,並於立法說明表達「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但卻未明定「公民投票日」亦得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報告指出,依現行法規,若勞動部未將公民投票日指定為應放假日,則年滿18歲但未滿20歲、且24日依班表為應出勤日的勞工,包括公民投票權及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計算等相關權益,將可能受損,或甚而影響「首投族」投票意願,讓公投法降低年齡的美意大打折扣。

 

報告指出,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基於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均為民主國家的常態,且為憲法明定的國民參政權,為彰顯及強化勞工行使直接民權的意旨,建議修改勞基法第37條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公民投票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封面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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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公投 九合一 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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