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張姓老翁於民國69年間,將自己買下的新莊區公寓2樓無償提供給親弟弟一家居住。未料胞弟在民國110年離世、三名子女相繼成家遷出後,弟媳仍執意霸占房屋拒不搬離。
老翁多次催討無效後憤而告上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借屋目的早已完畢、借貸關係消滅,判決弟媳等4名繼承人必須將房屋騰空返還,且弟媳在交屋前須按月給付2萬元不當得利,全案可上訴。
張姓老翁提告主張,當年考量弟弟孩子多、原本空間擁擠,才善意將剛購置的新莊2樓公寓無償借給弟弟一家遮風避雨。如今弟弟已離世,孩子們不僅長大成家搬走,還繼承了1樓房產,原先的借住目的早已不復存在。
面對指控,弟媳則抗辯稱該房產當年其實是丈夫出資購買,只是「借名登記」在大伯名下,且大伯當年曾親口承諾讓他們夫妻住到終老,自認屬於合法居住並非無權占用。
然而法官指出,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張姓老翁自民國69年起就是登記所有權人;弟媳雖提出相關手稿與匯款憑證,卻根本無法證明雙方曾達成借名登記的契約合意。
法官審理認定,老翁當年出借房屋,純粹是體恤弟弟的孩子尚且年幼、住處空間不足。如今弟弟過世,3名子女皆已成年立業結婚搬遷,留下的1樓房產已完全足夠弟媳一人單獨生活。
依民法規定,租借經過相當時期且使用目的已達成,雙方使用借貸關係即宣告消滅。新北地院最終判決,弟弟的4名繼承人均負有歸還房屋之責,實際霸占的弟媳除了必須騰空遷出外,在正式還屋前,每月還須給付相當於租金的2萬元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