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s上的貼文指出,「台灣女生千萬別住公婆家,因為只要同住,在法律上就有扶養公婆的義務,而且公婆的遺產妳一毛都分不到。」相關內容引發不少媳婦與準新娘關注,甚至有人質疑,此舉是否形同「孝道外包卻無繼承權」。對此,律師蘇家宏近日出面說明,針對相關法律觀念進行釐清。
媳婦只有在與公婆同住的情況下,才會被納入互相扶養的義務中。如果不住在一起,就不會有這種責任。而如果未婚與伴侶的父母同住,那僅僅是室友的關係,無需擔心。
媳婦的扶養順位為第六位
在媳婦之前,還有五個扶養順位,包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家屬,因此媳婦被要求扶養的機會其實相對較低。
法律上對扶養責任的要求主要是以金錢支持的形式進行,無法強迫媳婦親自進行如換尿布或餵食等照顧工作。通常只有在公婆無法自給自足的情況下,才需要負擔扶養責任。如果公婆擁有足夠的財產和房產來維持生活,就不能要求媳婦提供扶養。
媳婦並不在法定的遺產繼承順位之中,因為她不是婆婆的親生子女,與血緣無關。即使履行了扶養義務,依然不會影響繼承權。不過,通常需要扶養的公婆也不會有可供繼承的財產。如果公婆擁有財產,且認為媳婦的照顧良好,則可以透過遺囑將財產留給媳婦。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父母同住時,雙方互負扶養義務。這意味著,如果媳婦未來需要扶養,公公婆婆也有責任和義務來照顧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