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醒,車輛號牌的型式、顏色與編號均由交通部統一規範,號牌本身是行車的合法憑證,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取得,凡非依法核發的號牌,一律屬於無效憑證,切勿心存僥倖使用。
裁決所指出,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已於114年9月30日上路,針對違規使用牌照的處罰大幅加重。一般違規使用號牌,最高罰鍰已由原本的新臺幣1萬8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並可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且新增連帶處罰駕駛人的規定。若涉及使用偽造、變造或冒領車牌,將加倍裁罰汽車所有人7萬2,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
此外,若偽造的是「他車」號牌,或肇事致人傷亡,甚至在10年內累犯者,車輛將直接遭沒入。裁決所也分享案例指出,114年11月曾有駕駛因使用偽造他車號牌遭舉發,不僅面臨高額罰鍰,車輛也被沒入,粗估金錢損失高達40多萬元,還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相關罪責,後果相當嚴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呼籲,民眾切勿購買或使用偽造號牌,以免同時觸犯行政罰與刑事責任,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提醒駕駛人務必依法申領並使用合法號牌,確保自身權益與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