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注意!「這類保養品」要申報 違者最高罰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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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提醒,玻璃安瓶化妝品入境僅供自用,違規販售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食藥署提醒,玻璃安瓶化妝品入境僅供自用,違規販售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隨著疫情結束,國際旅遊熱潮回溫,許多民眾出國時會購買各式伴手禮,包括化妝品與保養品。不過,衛福部食藥署近期提醒,若所購產品為玻璃安瓶(安瓿)包裝,攜帶入境前需事先申請核准,且僅限個人自用,禁止販售。違規者將面臨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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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指出,無論是親自攜帶還是郵寄回國,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妝品都只能供個人使用,不得轉售或提供他人。在個人自用規範方面,食藥署提出明確限制: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12瓶,總量不得超過36瓶,其他一般食品價值不得超過1000美元(約新台幣3.1萬)、重量在6公斤以內。

藥品部分,非處方藥每種最多12瓶,總量36瓶,處方藥若未攜帶醫師處方,僅能帶2個月用量,持處方者不得超過處方合理用量且上限6個月。管制藥品則必須附醫師證明,且不可透過郵寄寄回台灣。

財政部關務署詳細說明,玻璃安瓶化妝品屬「需核准輸入」的特殊品項,旅客必須填寫「化妝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並檢附資料,由食藥署核准後才能攜帶入境。旅客入境時需主動至紅線檯申報,海關將依核准數量辦理查驗及徵稅或免稅放行,若申請尚未完成,海關可暫時代為寄存,旅客須於入境翌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提領手續,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一個月。

此外,依免稅規定,個人攜帶自用家用物品,總價值在新台幣3萬5千元以下可免稅,超過部分需依規徵稅。食藥署提醒民眾,若民眾違反規定,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相關法規處分,切勿心存僥倖。

化妝品 食藥署 出國 入境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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