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年輕時為自己投保了健康險、癌症險和儲蓄險,但中年時因投資失利,債務纏身。隨著年齡增長,他發現自己罹患癌症。然而,由於債務問題,儲蓄險被強制解約,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也被查扣,導致他無法獲得應有的醫療保障。
北區國稅局保單強制執行:
陳媽媽(化名)出售土地獲得巨額價款,贈與家人但未申報贈與稅,遭國稅局補徵稅款及罰鍰。拍賣財產後仍有欠稅。北區國稅局發現陳媽媽投保9張躉繳保單,解約金達4,600餘萬元,遂強制解約保單,收回欠稅款項。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法律也需考量人情;但人情之外,也應該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維持法律的公平性,畢竟保單不應成為逃稅躲債的工具。
根據金管會的統計,從2023年1月到2024年3月底,共有8,712件保單因債務問題被強制解約。這意味著平均每季有超過1,700件保單被迫解約。法律規定,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拖欠稅款或者罰金,債權人或國家機關可向法院申請扣押債務人的財產。2022年的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新見解,確立了保單解約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債權人只能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後,債務人就失去保險契約的處分權,不得變更保險契約。
1、「要保人」就是債務人:
法院核發支付轉給命令,代位要保人終止名下的保險契約,解約金轉給債權人用以清償債務。保險契約終止,附加的醫療險和意外險因此就被迫消失。
2、債務人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扣押可申領的保險金,例如醫療保險金、滿期金等,轉給債權人用以清償債務。
10月24日金管會提出的保單強制執行修法 ,草案中8類保單可免於強制執行:
1、產險
2、健康險
3、一年期以下意外險或旅平險
4、一年期壽險
5、小額終老險
6、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不到100萬元壽險
7、已在給付年金的年金險
8、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
壽險保額超過100萬元:例如,壽險保額120萬元,留下100萬元,20萬元可被執行。
單筆解約金超過10萬元:即使壽險保額未超過100萬元,但單筆解約金超過10萬元,也可不被執行。
終身健康險:解約金通常不高,保障醫療需求,不被強制執行。
終身意外險:含壽險成分,有解約金,若解約金20萬元,留10萬元,10萬元可被執行。
還本健康險:視保費成分,若壽險成分較多,則算入壽險。
介入權:要保人欠債1,000萬元,有一張解約金500萬元的壽險,被保險人在3個月內申請介入權並償還500萬元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命令,保單保留,被保險人成為新的要保人。
1、善用附約延續權:即使主約被強制解約,附約仍能繼續有效,保障不受影響。可以保障依賴醫療、癌症附約保障的民眾。
2、可以跟債權人協商處理。
3、如果對於強制執行命令有疑義:可以向執行的法院提出異議。
4、申請減免執行:如果保險金是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的生活費用,可向法院申請減免執行。
5、利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最後提醒,購買保單無法規避還錢和欠稅的義務。面對財務問題,及早尋求協助,避免債務累積如雪球般滾大。
●廖嘉紅/資深財務顧問/傳承稅務顧問/家族信託規劃顧問/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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