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影片別亂抓亂傳 網路盜版改列「公訴罪」

(圖/Pixabay)

喜歡抓有趣的網路影片上傳自己平台的人要注意了!為了因應加入TPP(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昨(11)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將數位及網路侵權納入「非告訴乃論」的範圍,意指只要發現有侵權,且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時,不需要權利人追訴,檢警單位可主動啟動調查。

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越來越喜歡透過網路吸收資訊,不論是歌曲或影片,看完後覺得有趣,就下載上傳至個人平台或論壇,提供朋友抓取或分享,除此之外,有人還會抓有趣影片,加上自己的創意,上字幕或特效等,製作成影片提供大家轉傳分享。

為了爭取加入TPP,昨天行政院通過了《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針對非告訴乃論範圍大幅調整。經濟部表示,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因此將侵犯公開傳輸權改列非告訴乃論,希望可以遏止數位環境侵權的行為。

依現行法規來說,只有光碟重製、散布才是告訴乃論。修正草案則將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明知侵犯智財權重製物仍散布、公開傳輸,改列非告訴乃論罪。

此外,許多人會在演唱會或是到電影院看強檔大片的時候偷錄影,然後再上傳到網路,但此種行為對權利人影響甚遠,因此只要網路出現非法影片或連結,網路警察將可以強制介入。

這樣的修法,會讓民眾的生活習慣有大幅度的調整,除了明定新法的實施日期為加入TPP之後,行政院訂定生效日外,構成公訴罪的門檻為「致權利人受損害金額100萬元以上」,如果重製或傳輸只是在親友間,則不至於會觸法。

【註1】非告訴乃論
是指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程序,是由檢察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主動發起,起訴權利由國家機關享有,是否提起公訴不取決於個人意思的犯罪。

【註2】公開傳輸權(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
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著作權 公訴罪 侵權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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