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漏洞!審「販售品」原料竟不受限?

頂新劣油案宣判無罪,讓國人一片譁然。法官判決的理由,在於檢方提及的油品酸價問題,被認定是油品「新鮮度」,而非油品是否危害人體的關鍵,再者檢驗方法也有爭議,無法判定豬油含有其他添加物,最關鍵的是,食安法規範的是販售的商品而非原料,也就是說,即使原料含有毒害人體的物質,廠商只要有辦法透過「化工精煉」去除毒物,一樣可以大賺黑心錢。

頂新劣油案一審宣判,委任律師步出彰化地院,開口就是感謝法院公平審理,因為被求處30年重刑的魏應充獲判無罪!這件震撼全國的油品案,在2014年的九月爆發,檢方指控頂新販售的豬油,是從越南進口的飼料油,而且檢驗結果酸價過高,快篩之後也驗出重金屬,讓當時國人極為氣憤,甚至發起了「滅頂行動」。攤開彰化地院的的無罪判決書,前幾項都在討論油品酸價的問題,法院找來三名鑑定人皆認為豬油原料,酸價本來就不同,而且酸價只認定油品「新鮮度」,而非危害人體之關鍵。

再者對於混合油或是純豬油的採樣方式,檢方採用「快篩法」檢驗,雖然檢出可能含有混和物,但法院在找第三方檢驗,「採管柱層析法」檢驗,得到的答案卻是純豬油,也就說頂新賣豬油就是豬油,沒辦法舉證偷工減料。最為關鍵的因素,是食安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中販賣之食品只規範了販售到市面的「食品」而非「原料」,即使油品原料含有重金屬,只要經過精煉去除重金屬,符合食安標準一樣可以過關。

新北市永昌公司,也被起訴用化學石膏製作豆花販售,但經過調查原料為食用級的石膏,一樣宣判無罪,綜觀多起食安判決,除了檢驗方法沒有統一,關鍵因素都在於,原料與產品脫鉤,無論原料有沒有毒害,只要化工本領高生產的商品沒問題,廠商一樣可以石頭當黃金賣,大賺黑心錢,民眾不滿直嗆,有種就把「原料有害現在無毒」印商品上,要魏應充為劣油案給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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