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底時,內政部研擬「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希望能落實預防犯罪,採取多階段處罰模式,杜絕恐怖情人的糾纏行為騷擾。19日行政院院會拍板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如果違反防制令的人,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30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來發生過多起恐怖情人糾纏、情殺事件,根據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每年大約會出現四千到五千件糾纏、騷擾行為。相較於以往法律針對特定關係、性別相關所執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現在通過的「糾纏行為防制法」就是要保護不具特定要件的一般跟蹤、騷擾受害者。
「糾纏行為防制法」明列7大類糾纏行為,針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以及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使被害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民眾報案後,警察機關經過調查後確認結果屬實,會對危害行為較輕微者予以警告處分,不過情節相對嚴重者則會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
被警察機關警告或罰緩後的2年內,如果再出現糾纏行為,則會交由法院核發防制令,明令禁止行為人再做出任何糾纏行為,若違反防制令制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19日的院會中表示,這項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期望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來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發生更為重大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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