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吳姓女子2017年時在左腳跟部發現不明隆起物,就醫後被告知是「痣」,只需要切除就好,然而2年後發現同部位滲出液體,到另間醫院就診,竟發現是「惡性黑色素瘤」,讓吳女認為第一間醫院誤診,氣得告上法院。
▼吳女腳跟長痣,以為切除後沒事,沒想到竟演變成惡性腫瘤。(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判決書指出,吳女控訴,自己在2017年6月發現左腳跟部皮膚有不明隆起物,隔月就到A醫院的整形外科看診,當時醫生告知吳女這是「痣」,進行手術切除就好,並在吳女回診換藥時,開立診斷證明書記載「左腳良性皮膚腫瘤」。
然而2年後,吳女發現同部位滲出些微液體,便到B醫院就診,同時接受病理切片檢查;後來又到C醫院就診,沒想到竟診斷出「左腳跟惡性黑色素瘤」,且腫瘤深度4.46mm。
▼吳女2年後換醫院就診,發現自己罹患惡性腫瘤。(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檢查出來後,吳女陸續接受4次手術,造成她行動不便、身體虛弱,至今仍在治療中。另外吳女得知自己罹患惡性腫瘤後,心情驚恐、沮喪,也向被告醫院調取病歷資料,病理檢查報告最終判定為「黑色素瘤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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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醫師未待病理檢查結果完成,就判定為「良性腫瘤」,導致吳女誤以為切除後就不需追蹤病況,認為醫師診治有輕忽,事後也沒通報、通知患者回診,導致吳女發現患病時,已成為難以挽回及彌補的惡性腫瘤,向醫院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撫慰金556萬元。
▼吳女認為醫師誤診,害她延後就醫。(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對此,醫院及被告醫師否認有醫療過失,透露當時吳女術後2日就提前回診,要求開立診斷證明,當時病理檢查結果尚未出爐,因此醫師才先就臨床上的臆斷開立證明,同時口頭告知吳女要在7日後回診看病理檢查報告,且3個月後吳女也有到不同門診就診,當時另名醫師也有提醒吳女要回診追蹤,是吳女不遵守醫囑,因此就算有延後就醫,也應該是吳女要負較高的責任。
▼醫師認為吳女自己沒回診也要負很大的責任。(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除此之外,吳女的腫瘤是「原位癌」,既已完全切除,就達到了治療效果,僅需要追蹤觀察,因此吳女就算不知道自己有原位癌,也不會接受不同治療及處置。且吳女原先長痣的位置,和新長出的痣位置明顯不同,無法證明後來的惡性腫瘤是否為同一個復發、轉移或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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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醫師有告知病患病情的義務,也應將臨床及病理檢查結果做成分析告知病患,以便病患了解自己所患的疾病,以及有什麼治療方式,認為被告醫師並未主動告知吳女要回診看病理檢查報告,也沒有主動通知。
且若對檢查結果心存疑慮,應該會在證明書保留意見,或在病歷上註記,抑或為患者開立預約門診單,然而都沒有,在這方面有過失,最後判醫院和醫師必須連帶賠償314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封面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