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持兒少性影像獲緩起訴 北檢依職權送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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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黃子佼無故持有7部兒少性影像,北檢把黃子佼緩起訴處分。檢察官今天依職權向高檢署送再議,高檢署將分「上職議字案」,逐步審查全案是否發回續查或駁回再議。

一名網友去年在臉書(Facebook)發文表示,10多年前曾遭演藝圈人士在車上強吻,甚至遭拍裸上半身照片;黃子佼在臉書直播承認是加害者並道歉,但之後另有網友發文指曾被黃子佼哄騙拍裸照。

台北地檢署指揮台北市警方搜索黃子佼住處、工作室等地,並約談黃子佼到案,訊後諭令黃子佼新台幣35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並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禁止黃子佼接觸、騷擾被害人及家屬。

檢察官於搜索時查獲7部兒少性影像,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把黃子佼緩起訴處分2年,並於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20萬元,於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

北檢指出,檢察官今天依職權向台灣高等檢察署送再議。高檢署將會分「上職議字案」,將會慎重審查北檢緩起訴處分書理由及檢察官再議之理由,再就北檢處分是否完備之處,審酌為發回續查或駁回再議之決定。

此外,黃子佼被控於民國102年間,於台北市信義區某工作室,藉由拍攝作品的機會對女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強制拍攝影片。檢察官認定,查無客觀事證,且雙方達成和解,女子已撤回告訴,因此把黃子佼不起訴處分。

另有女子告發指出,黃子佼於她17歲時某日,未經同意即親吻她;另於100年間,以拍攝藝術照為名,使她裸露上半身並拍攝影像。

黃子佼被控強吻部分,檢方指出,屬於性騷擾防治法,是告訴乃論的罪行,但女子未提出告訴,且已陳報和解協議書,予以簽結。另拍攝半裸影像部分,檢方認為,無從認定有性騷擾或強制猥褻行為,女子未提出告訴,查無具體不法犯罪情事,予以簽結。至於黃子佼被控毒品罪部分,檢方另案偵辦中。

(封面圖/翻攝自黃子佼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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