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被控偷拍私密片,檢方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起訴,強制性交罪嫌不足不起訴。被害人不服,聲請再議。高檢署昨天駁回,不起訴確定。
全案起於,被害人今年6月間指控於未成年時期與藝人炎亞綸交往,但遭炎亞綸妨害性自主、偷拍私密片還外流。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炎亞綸於民國106年間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進而交往,明知少年未成年,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
檢察官查出,過程中被害人可輕易發現炎亞綸持手機拍攝,且事後發現私密片外流,曾傳訊息質問炎亞綸,但過程中隻字未提私密片是在不知情下所拍攝。
檢察官認為,炎亞綸曾將私密片傳給2名網友,並未構成散布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或觀賞的要件,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起訴炎亞綸。另外,炎亞綸被控強制性交罪的部分,罪嫌不足不起訴。
被害人不服,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審查後,認為檢察官調查完備,被害人聲請再議無理由,昨天駁回再議,炎亞綸獲不起訴確定
此外,士林地方法院已訂出炎亞綸案的庭期為12月21日上午,並傳喚炎亞綸到士院進行準備程序。士院指出,目前無接到被告請假的書面或訊息,因事涉兒少案件,採取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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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炎亞綸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