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神」林依晨向來以良好的形象與好脾氣著稱,不過近日卻爆出她竟在7天內和服飾品牌解除代言,原來是因為服飾品牌委託的廣告商違規使用其照片,因此林依晨所屬的周子娛樂馬上採取行動,不僅怒解約還提告求償,今(29日)台北地院判決周子娛樂獲賠償141萬餘元。
▼「晨神」林依晨向來以良好的形象與好脾氣著稱。(圖/翻攝自林依晨 臉書)
林依晨前(2020)年12月7日接下女裝服飾品牌AVILAS的代言簽訂合約,在進棚完成8套服飾的照片拍攝後,2天後林依晨的照片就出現在AVILAS官網等處,然而林依晨所屬的周子娛樂卻發現,AVILAS委託的廣告商詮勢公司使用的照片違反合約!
周子娛樂控訴,AVILAS官網、IG和LINE官方帳號都刊登了他們指出「不要使用」的照片,且還有多處以前代言人莎莎的介紹影片和照片之路徑,來連結到林依晨的廣告頁面,甚至擅自使用林依晨的照片製作圖文發上IG或和其他藝人照片合成。他們也指,AVILAS的臉書首頁廣告雖是使用小模照片,點擊後卻又連接到林依晨之廣告頁面。
對此,周子娛樂憤而決定解除合約,除了於2020年12月14日寄出存證信函聲明解約,也提告求償500萬違約金與進棚拍攝的報酬111萬餘元,共計索賠611萬多元。
▼女裝品牌AVILAS曾找林依晨代言,卻因廣告商詮勢公司違規遭解約。(圖/翻攝自AVILAS官網/鏡週刊)
不過詮勢公司辯稱,AVILAS官網刊登的林依晨照片都經過周子娛樂審核,也沒有將林依晨和莎莎的廣告置於同一路徑,或與其他藝人合成。而林依晨整個合約報酬為630萬元,第一次拍攝金額88萬元,已經包含在他們支付的142萬元訂金內,因此應不須再付錢,求法院判處免賠。
對此,法官則認為,詮勢公司確實在有將周子娛樂回覆「不要使用」的照片放上AVILAS的IG網頁,而合約中早已明訂「不得將本約影片及照片與其他代言人(或藝人)或非代言之商品或異業結合商品以合成方式呈現」,但林依晨的照片仍被和前代言人莎莎合成。
不過對於周子娛樂稱林依晨照片和小模照片合成的指控,法官則認定只是「並列」而非同一廣告,小模照片也不是連結到林依晨廣告,至於AVILAS的IG上莎莎的影片連回官網之林依晨照片亦不算廣告,最終認定周子娛樂可獲賠償第一次拍攝酬勞111萬餘元,違約金則從500萬元砍到30萬,總計詮勢公司須賠141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根據《蘋果新聞網》報導,周子娛樂負責人、林依晨經紀人周美豫表示:「感謝上帝!尊重司法判決。」周美豫稱,林依晨一直以來都是以遵守合約精神的態度去履行每個合約,知道發生這樣的事情她應該也很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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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鏡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