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併購中嘉案,公平會今(27)日決議,由於經過審理後,認為不會影響市占率,不會禁止合併,但有附加條件,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但綠委陳其邁下午與27位新舊任綠委連署聲明,嚴正要求NCC重新審議,並應決議不通過。聲明並指出,NCC火速通過認購公司債,規避黨政軍條款遊走法律邊緣,且在立院尚未開議時通過,明顯護航偷渡。
公平會表示,為進一步消弭疑慮,確保本結合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提出下列附加條件: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於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向公平會提出相關事業結合申報,並經公平會不禁止結合前,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半數以上董事,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
(二)轉讓股份或出資額予遠傳電信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達其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
(三)經由契約或其他方式,使遠傳電信直接或間接控制參與結合事業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四)經由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等方式,而與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共同經營,或將有線電視或頻道代理業務委託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經營。
二、申報人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至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向公平會提出相關事業結合申報並經公平會不禁止結合前,提供下列資料:
(一)參與結合事業與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間相關合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契約影本。相關契約修正時亦同。
(二)參與結合事業由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顧問名單及其經歷。前開顧問名單倘有變更,亦同。
(三)每6個月彙送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內容清單。
三、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對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與其水平競爭者為差別待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