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離死別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人生課題,除了要開解自己外,還有遺產需要處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一名男子死後,留下一張價值1億元的保單,並指定受益人是兒子,因此,兒子並未計入遺產總額報稅,但中區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問題,導致兒子不僅要補繳遺產稅,還要被處罰鍰1600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一名爸爸阿國(化名)生前有透過保險規劃財產,而他的兒子小志(化名)主張,於阿國死亡後取得的人壽保險金,均屬簽訂投保契約期間,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中區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部分保單是阿國生前,投保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商品,於死亡時尚未解約,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詢後指出,該外國保險公司發行的保險商品,非依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令核准或備查者。
中區國稅局也另向該外國保險公司查證,該等保單屬有效保單,且尚未申請理賠,經中區國稅局核認,應計入阿國遺產總額,核算保單價值計新臺幣1億餘元,要向小志補徵遺產稅2000萬餘元,並處罰鍰1,600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以例子提醒,小志應檢視阿國生前是否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境外保單,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此外,中區國稅局也提到,保單變更要保人,應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提到,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於下一代成年後,以變更要保人方式達成財富傳承,但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男子於100年1月1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1張保單,之後於113年8月1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子,該保單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600萬元,應計入113年度贈與總額600萬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因此男子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113年8月31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
為此,中區國稅局再次提醒,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且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