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度酒駕撞碎四口家 法院改「酒駕致死罪」逃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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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26日晚間,酒駕高速撞上林姓男子一家四口,釀成1死3傷悲劇,警方27日下午訊後,直接以「殺人罪」將黃男移送高雄地檢署,檢方也以殺人罪向法院聲押禁見,不過高雄地院認為,黃男犯行並不符合殺人罪構成要件,因此變更法條,依「酒駕致死罪」將黃男羈押、未禁見,未來可能僅判10年。

黃男26日晚間7時許,和朋友在鹽埕區一家咖啡店,跟朋友喝了3小時高濃度威士忌,酒後不顧朋友勸阻,決意開車返家,不料在行經前金區河東路、國民街路口時,在國賓飯店前撞上正在通過斑馬線的林姓一家四口,造成37歲范姓媽媽傷重不治,父女3人則輕重傷。

▼黃男殺人罪改「酒駕致死罪」逃重刑。(圖/東森新聞)

黃男酒測值高達1.24毫克,清醒後一度辯稱,當時視線被一輛前方有車擋住視線,他從右後方超車,才會撞上林男一家四口,但檢警調閱監視器後,發現白車早已通過,他是在無遮蔽、無減速的情況,直接撞上一家人,狠狠打臉黃男的說法。

而黃男2006年、2009年時,均曾因酒駕案件遭移送,駕照也因此被吊銷,但即便如此,他仍心存僥倖,3度酒駕上路,加上企圖詭辯脫罪,令人憤怒。

▼黃男心存僥倖,3度酒駕。(圖/東森新聞)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27日複訊後,認定黃男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涉犯刑法第271條之殺人既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並有逃亡、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不過高雄地方法院27日晚間召開羈押庭,法官認為黃嫌犯行並不符合殺人罪構成要件,變更法條以酒駕致死罪嫌裁准羈押,未禁見。

根據《刑法》第185-3條、第二項規定,酒駕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代表黃男此次酒駕造成1死3傷慘劇,未來最重上限僅10年,逃過殺人重罪10年以上刑期。不過是否更改法條,仍有待法官裁判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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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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