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離婚財產不必均分」 律師讚:別再不要臉天下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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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呂秋遠

 

立法院一旦要發威,果然不是吃素的。接續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以後,接著又通過了夫妻剩餘財產制分配的修正條文,未來夫妻離婚時,在分配財產上,又有新的變動,想要結婚的、即將離婚的、或是有朋友要結婚與離婚的人,還是得要注意,不要看到民法就轉台,民法,是最接近民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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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沒有在結婚時採取分別財產制,就得要清算財產。分配的原則基本上是這樣的:「婚後的淨資產減掉婚前的淨資產,多的要給少的差額一半」。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設計呢?因為法律認為,婚後的財產,只要有增加,另一半理論上都有貢獻。傳統的說法就是,先生在外認真賺錢,如果沒有太太持家經營,怎麼會有成就呢?所以先生在婚後所賺的錢,要分給太太一半。這種說法,就是最原始的法條設計原因。因此,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在誰名下、誰付的貸款,其實都無所謂,反正離婚的時候,就是得要分配一半給沒登記名字的人。

 

 

不過,問題就來了。這個社會已經不是傳統的結構,根據我不成熟的累積個案顯示,很多先生在婚後完全擺爛,眼高手低、吃喝嫖賭、不事生產、有偉大的夢想,但是沒有認真的實現,反而是事業上成功的女人越來越多。但是,要不要離婚呢?不是不要,是不敢,因為只要離婚,轉眼間,先生就會把太太打拼已久的財產拿走一半。這時候就很有意思了,太太被賦予社會期待,必須照顧家庭、養育孩子,但是卻還要工作賺錢,而賺得的錢,只要離婚,就必須給外遇家暴離家出走、不顧家庭的先生一半。如此一來,誰願意離婚?換另一種方式說,其實也可以,雖然樣本數比較少,但也不乏先生認真賺錢,太太外遇,先生一樣不敢離婚,因為一旦提告離婚,現在跟孩子住的房子,太太就可以要求一半,要對方淨身出戶,談何容易?

 

因此,這次的民法剩餘財產分配,做了非常具體的調整。過去的法條,雖然也有分配顯失公平時,法官可以調整分配金額的規定,但是因為欠缺標準,很難實施。這次的修正案,把標準列出來了: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期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白話文來說,就是以後法院在分配財產的時候,除了客觀數字以外,還要具體衡量兩個人有沒有分居、平常家事誰做的、子女誰照顧的、有沒有不顧家庭的情況,例如家庭暴力、外遇等等因素,讓坐享其成的情況減少到最低。所以,理論上來說,如果往後老公把賺的錢都拿給媽媽、小三,甚至不做事就每天玩game耍廢,太太就有權利向法院主張第三項的規定,讓先生可以分少一點的錢,如果情況嚴重,甚至可以完全免除分配額。

 

好了,如果擔心錢會被糟糕的另一半分走,請放心,立法院讓我們可以勇敢離婚了。外遇的、分居的、不顧家的、家暴的,之前可能都還有機會分到錢,現在,可能會no su,請不要再以為,人不要臉,天下無敵了。

 

●以上言論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本文轉載自呂秋遠律師

原文連結

 

(封面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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