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日前因為抗議監察院長陳菊之人事案,佔領立法院議場,還用鋼釘封門、噴漆、打破玻璃等毀損建築。由於立法院屬於文化資產之「歷史建築」,若違規破壞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及第106條開罰,最高可處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文化局今(11)日邀集文資委員召開諮詢會議,出席人有文資委員薛琴、詹添全、劉淑音、劉宗德、國民黨團總召林為洲及立法院總務處秘書。
文化局副局長田瑋表示,根據秘書處統計,國民黨團6月28日破壞主席台、地毯、窗簾、椅子、皮門、麥克風等系統,修繕費用為20萬3,000元;7月中旬再度破壞窗簾、主席台、玻璃、計時器、擴音設備等,修繕費用約為21萬元,2次合計共41萬元,9月7日已向國民黨團求償,林為洲承諾會支付。
田瑋指出,依據《文資法》第106條第7項,是否「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林為洲主張並沒有破壞歷史建築附屬設施,立法院秘書處也指出國民黨團破壞的是「設備」,因此決議不依《文資法》第106條開罰,僅需支付41萬元之修繕費用。
對此,會議中有文資委員認為,《文資法》是由立法院制定通過,立法委員卻遊走在法律邊緣,對文資的態度非常不佳,建議立法院應重新審定管理維護計畫,確認立法院議場內哪些屬於「附屬設施」、「設備」,應嚴格執法,下不為例。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