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公園廁所遭性侵「滿臉DNA」 男網友二審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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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定原審諭知無罪判決並無違誤,依法駁回檢方上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s)
二審法院認定原審諭知無罪判決並無違誤,依法駁回檢方上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s)

一名男子小石(化名)與網路認識的女子美美(化名)相約聚餐後,於民國113年12月晚間前往台北公園,並在公廁內發生親密關係,事後遭美美控告強制性交罪。檢方據此依法將小石提起公訴。不過,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根據監視器畫面、驗傷報告及雙方對話紀錄,認為全案僅有美美單一指訴且缺乏補強證據,於114年12月31日判決小石無罪;檢方隨後提起上訴,亦遭高等法院指事證不足駁回,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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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拍下相擁同行 互動自然與指控不符

檢方起訴指出,小石當晚強行將美美拉入公園無障礙廁所並逼迫她,最後結束在她臉上,但法官在調閱公園監視器畫面時發現,兩人前往公廁前,小石以手攬住美美後腰,美美也將手搭在小石後背甚至輕拍他臀部,兩人以相擁姿勢保持一致步調行進,過程中完全未見小石施加暴力或強拉的舉動;此外,該公廁周邊當時仍有眾多民眾往來,小石顯然難以在眾目睽睽下以強迫手段將人帶入廁所。

 

檢驗無外傷且對話曖昧 難認違反女方意願

法院進一步審酌相關事證,美美於案發後前往醫院驗傷,頭面部、身體及四肢均完全沒有明顯外傷,與她指稱遭到多次強壓抵抗的情節不符;另外,兩人在見面前的通訊軟體對話中即有「牽手、抱抱」等親密互動談話,且美美見面後曾傳訊向友人抱怨小石「照騙、太油、有點痛苦」,並與友人商討「等下怎麼逃跑」、「要走到OO(某公園),你要來OO嗎」。法官指出,美美熟悉該區環境且知悉友人已抵達捷運站,若真急於藉故擺脫小石,理應直接前往捷運站會合,卻反而與小石一同走進公園,行為實與常理有違。

欠缺補強證據與客觀事證 法院堅守無罪推定

高等法院二審時指出,被害人的陳述本質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仍須有其他客觀事證予以補強。檢方所提出的心理諮商證明與對話截圖,均屬於美美事後單方面轉述的重複性累積證據,無法證明當時性行為是違反意願強制為之,因檢方無法舉證至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二審法院認定原審諭知無罪判決並無違誤,依法駁回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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