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一名王姓男子,出國遊學後,就直接在國外工作、生活,期間收到兵單,也未返國履行義務,直到年滿36歲達除役年齡後才返國,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他坦承犯行,過去並無前科,因此依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起1年內,支付公庫新台幣30萬元。
判決指出,王男在民國91年6月21日出境就學後,依法規定在海外就學最高年齡為30歲,但他僅於93年12月至隔年1月間短暫返國,之後便未再返國,民國106年至107年間,雖收到兵單,要求他返國依法接受徵兵處理,但他仍未按時返國,直到去年11月18日,以年滿36歲,達兵役法規定的除役年齡後,這才返國。
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王男以求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後,明知自己是役齡男子,有服兵役義務,仍在國外繼續就業、生活,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遭北檢通緝後,才由父親代為陳報自白書,供稱為避免處理兵役事宜及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所要求的隔離防疫期間,導致他喪失現有工作,才會未依限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法院認定他,僅因個人私益考量,無視兵役義務的履行,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的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且王男滯留國外未歸的方式免除服兵役的國民義務,已屬本罪犯罪樣態中較為嚴重的情形,因此認定應在法定刑的中間偏低度範圍量刑。
法院另考量,王男過去並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偵查、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勘認他應具悔悟之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的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依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起1年內,支付公庫新台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