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人夫,去年4月間返家時,驚見妻子衣衫不整,察覺有異,進房查看時,赫然發現施姓小王躲在房內,垃圾桶內更有2人激戰過後留下的體液,讓人夫憤而提告,向施姓小王求償10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雙方社經地位、婚姻關係所造成破壞的程度等情狀,判施姓小王應賠償人夫20萬元。
人夫主張,去年4月19日下午2時許,返回住處時,發現妻子衣衫不整,驚覺有異,進到房間查看時,赫然發現施姓男子躲在房內,追問之下,施男坦承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垃圾桶內更有施男射精後留下的衛生紙,因此憤而向他提告妨害性自主,事後妻子才坦承與施男有外遇。
人夫認為,施男的行為害他心靈受創,做惡夢驚醒,更反覆與妻子爭吵離婚事宜,施男侵害他的配偶權,破壞他與妻子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因此向施男求償100萬元。
施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施男大學肄業,113年無所得,另考量施男加害行為、對人夫婚姻關係所造成破壞的程度,以及人夫所受精神痛苦的一切情狀後,判施姓小王應賠償人夫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