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女與丈夫B男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現一名為了去日本旅遊,下海當酒店小姐的女大生C女,介入2人之間的婚姻,還發生過至少3次性行為。C女遭告上法院後,才牽扯出與B男交往時遭到毆打,而且最後還要判賠20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女大學生C女與友人相約2025年8月要去日本旅遊,因此偷偷到酒店打工賺錢,被酒店客戶B男瘋狂追求。B男得知C女為了去日本旅遊才當酒店小姐,於是贈與10萬元當旅費,但要求她不准再當酒店小姐。
C女從酒店離職後,B男卻不願贈與10萬元旅費,改要求同遊日本,但會包辦所有費用,此時她也相信了B男的花言巧語。在日本旅行出發前2週,B男才告知C女自己有婚姻,但快要離婚了,暗示她如果此刻分手,日本行就去不成了。
C女因為自己已經沒了工作,又擔心期待已久的日本行無法成行,又加上B男不斷強調自己很愛她,所以在沒有足夠社會歷練抗拒對方的情況下,發生了3次性行為。
C女覺得這段關係不正常,於是在日本旅遊倒數第2天提出分手,卻遭到B男暴力相向、控制行動,回到台灣後又遭到B男持續糾纏騷擾要求復合,但她仍堅持斷絕之意。

B男要求復合失敗,不但將婚外情的事告知元配A女,還企圖向C女索討交往期間的出遊花費。
A女在法院上則主張,C女在得知B男有婚姻後,表示自願當小三,她自己大學畢業擔任月領33000的業務助理,很辛苦在維持家計,但是B男與C女交往短短2個月,就花費了將近22萬元,所以求償100萬元。
法官審酌,C女得知B男有婚姻還發生性行為,已經超越正常社交行為,勘認侵害配偶全情節重大,考量A女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慰撫金數額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難謂有據,不應准許。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