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21日修正「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運用指針,自2014年由武器禁輸政策轉向後逐步放寬的相關規範,這次的政策調整,將使得包括戰鬥機、飛彈在內等具殺傷性武器出口成為可能。
日本自1976年起依武器輸出三原則實施禁輸政策,2014年安倍晉三政權改為「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並以救難、運輸、警戒、監視、掃海等所謂「五類型」為限開放出口。此次修正則進一步擴大至涵蓋具殺傷與破壞能力的武器。
根據《路透社》日文版報導,這項政策調整目的之一,是透過使用相同規格武器,強化日本自衛隊與價值觀相近國家軍隊之間的合作,同時主導與東南亞國家及澳洲等地建立供應鏈體系。
此外,日本政府也希望藉由政策調整,擴大日本防衛企業的市場,不再僅限於自衛隊需求,以強化國內生產基礎並提升持續作戰能力。
內閣官房長官木原稔21日上午在閣後記者會表示,「為創造對我國有利的安全保障環境,並強化支撐持續作戰能力的產業基盤,將戰略性推動防衛裝備轉移。」
但他同時強調,「日本將維持80年以上建立的和平國家基本理念」,也會強化移轉後的管理監測機制,以確保適當管控。
根據新運用指針,雷達、運輸車輛等過去即允許移轉的非殺傷性裝備,不設出口對象限制;但新增納入的具殺傷與破壞能力武器,則限於與日本約定僅供自衛權行使用途的國家。
此外,對於「被認定為正處於武力衝突中」的國家,原則上禁止出口武器,但若符合「考量我國安全保障上必要性等特別情況」,仍可例外允許移轉。
在審查機制上,個別案件將由國家安全保障會議(國家安全保障會議/NSC)決定是否核准,不需事前經國會批准,但須於決定後向全體議員通知。同時,為掌握是否違規轉移至第三國,輸出對象國需接受日方監督機制。
此外,對於海外企業併購或出資等日本企業涉及的防衛相關對外直接投資,規範也同步放寬。過去外界普遍認為應「嚴格抑制」,此次修正則明確改為「依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宗旨進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