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吳姓男子2015年10月在微信通訊軟體內,認識一名未成年少女,卻和對方發生3次性關係。後來事情曝光後,他卻辯稱,當時在從事網拍,少女是過來買相機,沒有發生性交行為。不過,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少女明確說出吳男的私密處特徵,因此不採信其說詞,最後將他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3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依判決書提到,吳男雖辯稱,「當時我在從事網拍,少女是過來要跟我買相機,我沒有跟他發生性交行為」;不過,法官認為吳男是在專供邀約性交行為的微信通訊軟體內認識少女,而非在與網路拍賣有關網站或通訊軟體內,且兩人相約地點是在隱密的旅館房間內,而非店面或其他公開場所,此行為不僅明顯跟一般網路交易不符合,更突顯他一開始就是在通訊軟體內尋求從事性交行為的對象。
▼男子三度和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示意圖/PIXABAY)
另外,法官認為少女可以正確描述吳男身體刺青位置,更說出生殖器有入珠,且這應屬極為私密的生殖器特徵,加上有證人,因此吳男辯稱少女是前往交易相機,而非相約進行性交行為,顯然是卸責之詞。
最後,雖然少女下體並未採到吳男的DNA,但法官認為吳男利用少女智慮未深,且身心發展及性觀念尚未健全成熟,而密集與她發生3次性行為,已影響身心健康及性觀念正常發展,雖並未違反對方意願,也無法證明有對價從事性交易,但邀約少女到龍蛇雜處的旅館,且在空間狹小、充斥毒品房間內發生性交行為,對人生安全、健康有很大的潛在威脅,將他依3度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應執行2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封面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