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28歲蔡姓男子與26歲女子,今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認識一周後便在蔡男的租屋處發生性關係,沒想到,女子事後卻指控遭到蔡男「硬脫內衣褲性侵」,並非雙方你情我願,但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女子並無受傷,且過了16個小時才驗傷,事發當時及事後都未求助,認為罪證不足,將蔡男以不起訴處分。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26歲女子控訴,她今年3月初透過交友軟體「Goodnight」認識蔡男,雙方認識一周後,某天深夜相約在蔡男租屋處見面,不料,蔡男卻做出逾矩行為,不顧她反抗強行脫下她的內衣褲性侵得逞,讓她不堪受辱,氣得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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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反駁,當時女子稱自己心情不好想到他住處聊天,他因對女子有好感也有意進一步交往,才和女子發生性關係,2人親熱期間有別的女性友人打電話來,女子還強勢地查看他的手機,吃醋直呼:「我是你女友,當然可以看你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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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還說,他起初抱女子時,對方雖有說「不要碰」,但後來並未拒絕,她甚至自己脫下內褲,並主動伸手撫摸他的生殖器,親熱過程中女子也並未抵抗,更主動詢問「有沒有戴保險套?」強調是兩情相悅,並非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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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後發現,女子曾多次傳曖昧訊息給蔡男,包含「想你了欸」、「你是想摸吧」,語句中充滿曖昧情愫,且女子遭「性侵」後,竟隔了16個小時才去驗傷,事後也並未向親朋好友求助,反而是找從沒見過面的男網友訴苦,行徑令人匪夷所思,因此判決證據不足,將蔡男依不起訴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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