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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名27歲的張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年僅11歲的女童,隨後不僅誘拐對方離家並住進自己家中,還在10天內和女童發生6次關係,直到女童母親透過友人找到女兒,才讓事件曝光,氣得向張男提告,張男最後也被依6個妨害性自主罪合併判4年4個月。
根據《聯合報》報導,張男被指控在2016年時,將女童拐離家中10天,甚至帶回租屋處發生6次性關係,他到案時稱2人是合意性交,雖坦承知道對方未滿16歲,但認為對方長相成熟,辯稱不知道她未滿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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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時,認為11歲的女童明顯稚氣未脫,而且事發當時還穿著卡通圖案的T恤以及牛仔短褲、脂粉未施,看起來就像是一般小學生的打扮,連警訊過程中,女童也都不時傻笑及回頭和母親談話,認為從這些外觀及舉止中,就可以判斷她未滿14歲,因此不採信張男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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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張男雖然犯後態度尚可,但因誘使女學生脫離家庭,又多次對未滿14歲女童做出性交行為,造成女童身心受侵害,因此分別依和誘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脫離家庭,又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性交等6罪,判張男4年4個月。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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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一名24歲的胡姓男子,2016年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了一名未成年的國中女學生,兩人迅速展開交往之後,胡男就3度帶著小女友到偏遠的地方發生性行為,之後還要求小女友傳裸照,好讓他度過「漫漫長夜」。沒想到兩人分手之後,胡男竟然把女學生的裸照PO上網,讓女方家人氣得提告。
根據《聯合報》報導,2016年7月胡姓男子和這名國中女生認識,並且在10天內就3度帶她到偏遠地區的寺廟旁或公園廁所內親熱,2人在1個月內火速成為男女朋友。而隔月的8日晚間,胡男想要約小女友出門外出,但小女友以父母在家為由拒絕,於是胡男傳訊息要求「傳幾張裸照來、陪我度過漫漫長夜。」
結果小女友真的拍了5張裸照傳給對方,不過3個月後兩人就分手。沒想到之後胡男竟然將女方的裸照貼到臉書上,照片還被她的姊姊發現,兩人的關係因此曝光,而女方的家人得知後,氣得向胡男提告。
而法院審理時,胡男坦承犯行,並向女方和家屬道歉、賠償,也承諾會跟女方斷絕往來、把裸照刪除。法官認為胡男態度良好、有悔悟之意,因此僅判2年徒刑、緩刑5年,但要服200小時義務勞務,期間不得和女方接觸、聯絡,否則將撤銷緩刑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