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持兒少性影像獲緩起訴北檢依職權送再議
之處,審酌為發回續查或駁回再議之決定。此外,黃子佼被控於民國102年間,於台北市信義區某工作室,藉由拍攝作品的機會對女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強制拍攝影片。檢察官認定,查無客觀事證,且雙方達成和解,女子已撤回告訴,因此把黃子佼不起訴處分。另有女子告發指出,黃子佼於她17歲時某日,未經同意即親吻她;另於100年間,以拍攝藝術照為名,使她裸露上半身並拍攝影像。黃子佼被控強吻部分,檢方指出,屬於性騷擾防治法,是告訴乃論的罪行,但女子未提出告訴,且已陳報和解協議書,予以簽結。另拍攝半裸影像部分,檢方認為,無從認定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