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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校外教學拐高職妹 2晚「上下擺動」:先離婚再娶妳

2019/03/02 15:10 東森新聞 責任編輯 楊孟涓 字級:
讀稿
師校外教學拐高職妹 2晚「上下擺動」:先離婚再娶妳

為人師表竟做出這種事!南部一名在高職任教的施姓男老師,在2016年已有論及婚嫁女友,沒想到他卻腳踏兩條船,和同校17歲女學生大談師生戀,最離譜的是,施男在結婚後還跟女學生說「會先離婚再娶妳」,欺騙對方繼續跟他維持性關係,女學生家長得知後提告施男性侵,校方調查後以違反《教師法》規定將他解聘,但施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師生戀是私德爭議,不構成解聘事由,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經審理仍打臉施男,判他敗訴,現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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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老師和同校17歲女學生大談師生戀。(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35歲施男在某高職擔任教師兼訓育組長,已有論及婚嫁女友的他,卻在2016年2月,趁著帶學生出國教育旅遊時,連續兩晚到女學生房間求歡,兩人返國後開始交往,1個月後施男與女友結婚,不料他卻不死心,對女學生說:「我還是很愛妳啊,我可以先跟她結婚,再跟她離婚,之後我可以娶妳啊!」女學生聽信花言巧語,便繼續跟施男維持性關係,直到隔年6月,女學生心冷向家長吐露實情,家長憤而向學校反應並對施男提告性侵。

 

▼施姓男老師趁校外教學時,連續兩晚到女學生房間求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屏東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女學生控告性侵部分罪證不足,將施男處分不起訴,不過學校組成性平會調查,雖認定施男行為不構成性侵害,但已違反《教師法》「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於2017年8月移由教評會審議後將他解聘,且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面對這樣的處分,施男不服提告指出,他與女學生是兩情相願的師生戀,既非性侵害也不是性霸凌,依教育部函釋認定「應屬私德爭議」,不具違法性,況且教師法第14條在2013年修正後,已刪除「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的條文,改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才可經教評會議決解聘。

 

▼施男婚後要求女學生繼續跟他維持性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不只如此,施男還搬出「大法官第702號解釋」,認為校方將他解聘並處分終身不得再任教職,此舉違法剝奪了工作權,害他無法再獲任何學校聘任,現仍無業,只能在家照顧剛出生嬰兒,原處分手段顯然過重,對此,校方反駁,施男不但與未成年女學生談師生戀,還持續發生性關係,甚至在婚後1年多仍持續交往,除涉犯通姦罪外,也讓女學生陷入觸犯相姦罪的風險,該舉動有損師道,更有違專業倫理,對學生人格發展及學校聲譽影響甚鉅。

 

▼施男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最後仍被駁回,維持解聘原處分。(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也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702號解釋而修正教師法第14條,並未排除教師違反專業倫理與學生發生性關係的案件類型,針對施提出的教育部函釋,也沒有界定師生戀僅屬私德爭議;另外,合議庭也指出,該函釋列舉情形為「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師生戀」,反觀施男是利用校外旅行與「未滿18歲」學生性交,怎能類比適用?

 

合議庭認為,施男身為教師,明知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卻仍明知故犯,利用職務與未成年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已構成《教師法》解聘要件,且確屬情節重大,因此駁回施男請求,維持解聘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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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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