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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副縣長替傅崐萁家族買賣農地 監院通過彈劾

2020/12/03 20:00 字級:
讀稿
花蓮縣副縣長替傅崐萁家族買賣農地 監院通過彈劾

監察院今天說,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在任職消防局長、花蓮縣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從事仲介農地買賣、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監察案以13票全數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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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新章晚間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採訪指出,目前未接獲監察院彈劾的結果通知,但司法已經不起訴了,等收到通知再依合法申訴途徑爭取權益。

 

監察院晚間透過新聞稿指出,顏新章從民國99年4月8日到103年12月25日擔任花蓮縣消防局長、103年12月27日到109年1月16日擔任花蓮縣政府秘書長,多次利用上班時間,在辦公處所替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家族成立的榮亮公司從事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並在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到銀行存款。

 

監察院指出,顏新章還嘗試爭取仲介授權,由他介紹其他買家購買遊憩用地等與本身業務無關行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今天審查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以13票全數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據彈劾案文指出,顏新章在任職花蓮縣消防局長期間,99年12月22日在花蓮縣政府貴賓室內,由榮亮公司先向梁姓地主及其家族成員,以新台幣10億5500萬元購買後,同日再由榮亮公司售予林姓買家,使榮亮公司至少轉手獲利達1億100萬元。

 

監察院指出,之後因梁姓地主父子察覺出售農地時,受顏新章蒙蔽憤恨不平,提出告訴及告發;顏新章身為高階公務員,卻假借其權勢,在公務機關替榮亮公司買賣土地,賺取暴利,殊不足取。

 

監察院說,顏新章擔任消防局長期間,曾在100年8月24日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到銀行協助榮亮公司存入現金200萬元。從98年12月20日傅崐萁就職後,在出差期間協助榮亮公司等存、提款計22筆、未請假逕自外出存、提款計81筆,共計103筆,總存、提金額3億1542萬7633元,但存、提款行為與顏新章本身業務無關。

 

監察院指出,顏新章任職花蓮縣消防局長、花蓮縣政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洽談爭取仲介系爭遊憩用地授權,違背其職務行為。

 

監察院說,顏新章已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信譽,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因此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封面圖/翻攝自傅崐萁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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