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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3歲可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今三讀通過

2020/07/22 10:26 字級:
讀稿
年滿23歲可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今三讀通過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規定年滿23歲以上等條件的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但年滿70歲以上者或公私立在學學生等,可拒絕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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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司法院15日於臉書粉絲專頁發文指出,國民法官制上路後,只要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是備位國民法官,每次開庭能享有一天新台幣3000元的日支薪,還有旅費補助、公假保障。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規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關於國民法官的選任資格,三讀條文規定,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

 

不過,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如果身分是正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役軍人、警察,以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未完成國民教育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三讀條文也規定,「年滿70歲以上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的教師、在校學生」、「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的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等,有這些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由於國民有依此法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權利及義務,但為避免民眾損失,三讀條文規定,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要給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此外,為了讓國民法官可以全心參與、順利行使其義務,三讀條文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等為由,給以任何職務上不利的處分。

 

不過,倘若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規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三讀條文明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封面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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