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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疑涉關說案彈劾未過 監察院2度未通過彈劾

中央社 2020/02/12 20:32 中央社 字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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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疑涉關說案彈劾未過 監察院2度未通過彈劾

前法務部長、前國安會諮詢委員邱太三疑涉關說壢新醫院逃漏稅案,監察院2次皆未通過彈劾案,但認為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送國安會參處;監院並針對公訴實務法制不足糾正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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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二度彈劾未過關,依規定,不得再對同一人、同一案由提彈劾。

 

桃園地檢署起訴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逃漏稅案,邱太三遭指在法院審理期間,為此案關說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彭指示公訴檢察官促成認罪協商。事發後,彭坤業改調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邱太三則請辭國安會諮委。監察委員林雅鋒、王美玉、高涌誠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院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此案,監院調查報告指出,聯新國際醫院(原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因違反稅捐稽徵法遭提起公訴,希望認罪協商,並與公訴檢察官做了3次非正式溝通。張去年3月11日與邱太三茶敘時,要求邱協助處理;邱太三去年3月18日當面告知彭坤業此案,彭19日立即指示所屬應繼續協商不要中斷。

 

監院去年11月5日第一次提案彈劾邱太三與彭坤業,審查委員同意與不同意比例為3:10,未通過彈劾;今年2月11日第二次彈劾邱太三與彭坤業,邱太三部分為全部不同意,彭坤業為1人同意、8人不同意,兩次彈劾案皆未通過。

 

不過監院調查報告也指出,邱太三沒有依據法定陳情方式辦理,或將檯面下事項予以揭露,不合於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也似屬於涉及『關說』的典型行為」,依據公懲會向來看法,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邱太三未依法令且行事欠缺謹慎,損傷國安會諮詢委員的職務名譽,引致社會質疑司法公信力,其「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送請國安會參處。

 

在彭坤業的部分,監院調查報告表示,當時彭坤業就邱太三對於具體個案的關說,正確作法是向桃園地檢署政風室先登錄關說,彭坤業基於檢察長職權,雖仍可以依據檢察一體原則,指示檢察官繼續進行協商程序,但是法官法規定,對於該項指揮監督命令一定要採用書面並且附理由。

 

調查報告指出,彭坤業並未依此規定辦理,違反法官法第92條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違失事證明確,而且情節重大,送請法務部依據法官法進行司法行政的職務監督。

 

▼監委說明邱太三涉關說案調查報告。(圖/中央社)

 

林雅鋒說明,彈劾案審查程序是由調查監委先做說明與解說,在調查監委退席後,其他監委進行討論跟審查程序,她很遺憾沒有辦法說服其他監委同意此案是關說。

 

林雅鋒表示,在彈劾會中,有監委認為檢察官是行政官,上司的一些提點要求,哪裡能夠跟「關說」劃上等號;且因司法機關,大家是法律人,有些提點不必講得太清楚,在沒有辦法把情節敘述得非常明顯下,無法說服大部分監委贊成彈劾。

 

王美玉說,雖然彈劾案未過,尊重接受監察院體制,但不代表邱太三與彭坤業沒有重大疏失,例如當年黃世銘案也沒有通過彈劾,但在法院判決上是有罪。

 

王美玉指出,彈劾會的爭議焦點,是認為此舉到底是「關心」還是「關說」,兩者的分界在哪裡;從事件時間發展的如此緊密,並非巧合,她傾向認定「關說」。

 

高涌誠表示,很多審查委員是認為在該案的轉達過程中,彭坤業沒講張煥禎有什麼要求,只指示繼續協商,但檢察官後續也可以撤回協商;但他認為對司法案件應採高標準,不是說對被告沒有優惠就不是關說,任何高層介入都應該留下書面。

 

林雅鋒說,法官法已經施行長達8年之久,但檢察長依據法官法第92條以書面方式下達命令的案例,至今僅10件,法律形同具文,法務部應該思考如何改善此一困境。

 

另外,監院指出,公訴實務上,常以「審判外非正式協商會議」的名目,進行與被告、辯護人的洽商方式,但此做法的現行法制規範有所不足,各地檢署就協商程序作法不一,調查報告就此執行面所造成的違失部分,糾正法務部。

 

邱太三接受電訪指出,感謝還他清白,他並非關說或關心個案;彭坤業對此回應,「感謝監院還我公道」。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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