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33歲林姓男子在2013年12月晚間約剛滿18歲的女網友逛夜市,卻將她載到摩鐵性侵,完事後還嫌她「下體臭」,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3年10月徒刑,二審改判無罪,但法院最後依林男傳的道歉訊息「不應該不聽妳的X進去」等事證,判決在去(2018)年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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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想回家,林男卻把車開到摩鐵。(示意圖/翻攝Pixabay)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女子提告指稱,她與林男在網路認識,2人在2013年12月10日第一次見面,原本要逛士林夜市,但嫌人潮太多,林男又提議去陽明山看夜景,但她以山上太冷為由拒絕打算回家,林男卻把車開進汽車旅館,當服務生在詢問休息還是過夜時,她試圖開車門,但上鎖了,「我很緊張,不知該怎麼辦」,後來林男停好車後,她賴在車上,卻被強拉下車進房間。林男先是問:「要不要一起洗澡、讓我抱一下?」她拒絕後,對方大怒,接著將她壓在床上,性侵得逞。林男逞完獸慾後去洗澡,後來再度性侵她,「因我想趕快回家,所以第2次半推半就配合」。女子回到家後,立刻打電話向一名男性友人哭訴,對方立刻報警、陪她驗傷。
▼女子慘遭性侵,還被嫌下體臭。(示意圖/翻攝Pixabay)
此案偵審時,林男辯稱兩情相悅,並透露摩鐵當天生意很好,他們排隊等了10幾分鐘,期間女子沒求救,完事後他打電話請服務生送打火機,服務生在他洗澡期間過來,但女子收下打火機卻沒求救,後來又發生了第2次性行為,女子還搭他車回家。對此,女子淚訴:「我沒向旅館服務人員求助,是因當時心情已崩潰,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只想趕快回家,所以搭他的車離開」。
一審調閱摩鐵營業紀錄,發現生意沒有好到客人必須排隊進場,與林男所說的不符,法官認為女子被性侵後心裡承受很大的壓力,加上剛滿18歲,僅有半年工作經驗,社會歷練及生活經歷不足,可能因為情緒崩潰而無法理智求救,而林男事後傳訊「能不能給我一次機會」、「我會好好疼惜妳、我知道我不應該不聽妳的X進去」等,認定他性侵女子一次,第2次則認為女子想趕快回家沒抗拒,不算性侵,2014年判林男3年10月徒刑。
林男不服上訴,高院認為女子有很多機會可以求救脫身,卻都沒反應,最後還搭對方的車回家,實在不合常理,且她身上沒明顯的傷,與女子描述的「激烈掙扎」有所出入,推測是被林男嘲笑下體臭,感覺受辱才向友人哭訴,至於林男傳訊道歉,也可能是安撫生氣的女子,種種行為都無法證明有性侵,因此改判無罪。
▼女子稱情緒崩潰,因此沒向旅館人員求救。(示意圖/翻攝Pixabay)
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合議庭基於許多「推論」改判無罪,沒有查清楚,因此發回更審,更一審認同一審見解,「性侵被害人有時因自覺羞恥、自責或其他顧慮而不願向陌生人揭露、求助」,認為女子急著想回家而為求救,並搭林男的車離開,不能說不合理,2017年逆轉判他3年10月徒刑。林男再度上訴,2018年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不料他日前聲請再審,辯稱女子是酒店小姐,「豈會不知去汽車旅館要做什麼事」等,但最高法院認為不符合再審要件,裁定駁回。民事部分,女子求償100萬元,法院判林男須賠償20萬元確定,而女子另外向士林地檢署聲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獲賠30萬元,士檢再向林男求償30萬元,一審日前如數判准,林男合計要賠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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