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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寶特幣行騙兩岸逾千萬 檢方起訴5人集團

中央社 2018/10/23 13:46 中央社 字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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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寶特幣行騙兩岸逾千萬 檢方起訴5人集團

溫姓男子等5人成立犯罪集團自創寶特幣,稱優於比特幣投資可獲利,在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行騙逾千萬,多名被害人投資後發現受騙報案,檢方今天依違反銀行法罪嫌將溫男等5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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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47歲溫姓男子與兩個胞弟、溫母及友人等5人,民國105年1月起,溫男夥同中國大陸籍程姓與曾姓男子,在中國大陸福州地區成立寶特網路科技公司,負責販賣寶特幣。

 

犯罪集團開始在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招攬推銷,宣稱創辦人溫男在中國大陸地區經營上市公司擁有龐大資產,所創的寶特幣類似比特幣,但屬於更加優化升級的新興全球流通加密貨幣,總量有限且具價值,台灣有70多萬商家接受支付,在中國大陸可用來搭計程車、網路購物。

 

104年11月至105年8月間,吳姓男子等8名被害人在犯罪集團慫恿下,陸續到中國大陸參觀寶特幣公司,並參加公司成立酒會或是說明講解會,辦公室甚至還放置偽造總統蔡英文致贈的匾額,讓被害人誤信投資有獲利機會,共計投資新台幣2381萬及人民幣177萬元。

 

但被害人投資後,在集團的「頂頂寶交易平台」欲變賣寶特幣獲利,但無法變賣、收回本金,甚至無法在兩岸地區商家使用,才發現自己受騙向警方報案,案件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政署刑事局與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審酌帳冊、交易紀錄、宣傳文宣等證物,今天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嫌將溫男等5人起訴。

 

銀行法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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